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62號
CHDV,102,司促,13262,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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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62號
債 權 人 李滿春
債 務 人 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債 務 人 張瓊文
債 務 人 游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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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