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143號
CHDV,102,司促,13143,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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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徐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玖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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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