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列債權人蔡志文因與債務人梁文源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蔡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文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金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