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傳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未附委任狀,請補委任狀或聲請狀狀尾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之印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