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931號
CHDV,102,司促,12931,201310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傳盛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附委任狀,請補委任狀或聲請狀狀尾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