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債 務 人 江尚權
債 務 人 江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
率加一成計算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
加二成計算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尚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江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