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72號
CHDV,102,司促,12872,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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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債 務 人 江尚權
債 務 人 江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
  率加一成計算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利息,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
  加二成計算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尚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江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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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