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70號
CHDV,102,司促,12870,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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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0號
債 權 人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
上列債權人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宜蓁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李宜蓁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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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