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0號債 權 人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上列債權人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宜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李宜蓁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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