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債 權 人 鄭育玲
上列債權人鄭育玲因與債務人鄭仁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育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仁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