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3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因與債務人楊欉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