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59號
CHDV,102,司促,12259,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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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債 權 人 林嘉興
上列債權人林嘉興因與債務人黃傳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嘉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傳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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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