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127號
CHDV,102,司促,12127,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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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債 權 人 吳玉如
上列債權人吳玉如因與債務人楊秉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玉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秉蒼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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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