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094號
CHDV,102,司促,12094,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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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債 權 人 陳金中
債 務 人 陳金麗
上列債權人陳金中因與債務人陳金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金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金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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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