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債 權 人 陳金中
債 務 人 陳金麗
上列債權人陳金中因與債務人陳金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金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金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