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蕭永仁
訴 訟代理 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詹峻安
陳炳作
陳炳宏
高世聰
張伶鎂
莊添鏿
陳樹日
陳俊達
上列八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建民
被 告 詹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