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550號
CHDM,102,聲,1550,201310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國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
執聲付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袁國強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10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