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仁
具 保 人 黃素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
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素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仁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102年5 月9日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 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