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21號
CHDM,102,聲,1021,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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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張威鴻律師
被   告 吳俊德
上列聲請人為被告涉犯侵佔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返
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德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榮公司)之業務經理,且負責國榮公司中南部之業務執行 ,國榮公司之生財器具等物品,自為被告所保管掌控,102 年2月27日檢察官突然搜索國榮公司,並扣走伺服器兩台( 即扣押編號1-17四伺服器及編號1-20伺服器),然該二台伺 服器為重要生財工具,檢察官亦未引用為證據,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142條第1項:「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 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 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故有聲請返還之必 要。
二、經查:被告遭扣押的二台伺服器,其中一台體積較小,作為 印製文件檔案的存檔使用,另一台體積較大者為辦公室內做 為財務資料、生產管理資料使用之伺服器,此為被告吳俊德 於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時所陳述。又該二台伺服器,經本 院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初步勘驗:結果略以:「1.大台伺 服器經當庭開機測試,狀態出現『error code:2300』,不 能開機,之後一直不斷自動重新開機。2.小台伺服器經當庭 開機測試,只有顯示網路的位址,無其他資料,需輸入帳號 、密碼,故無法進入。」,被告吳俊德陳稱:小台伺服器裡 面應該沒有馬英九吳敦義之競選文宣檔案等語,以上亦有準 備程序筆錄可證。故檢察官當庭請求,將大台伺服器再送法 務部調查局重新解讀,恢復已刪除之程式內容。三、本院評估上開大台伺服器既然記載內帳及生產資料,則與被 告辯解曾經印製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有關,將再送法務部 調查局或其他適當機構恢復已刪除之檔案,故暫無發還被告 之可能。又關於被告吳俊德之被訴事實部分,尚未進入審理 期日,相關證人之證言,是否會將審理方向或爭點,引導到 該小台伺服器上,此可能性亦未能排除,故該小台伺服器亦 不排除再度送鑑定機關破解密碼之可能,故目前亦暫時無法 返還被告。
四、本院認上述二台伺服器仍有作為證據使用之可能與必要性, 扣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請返還扣押物,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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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