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錫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錫言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 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錫言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收受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808 號判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2 年9 月16日 聲明不服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 、上訴狀各1 件在卷可參。因上訴人在監,於上訴期間內向 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生效力,故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 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 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2 年9 月19日,現距該上訴期 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