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龍、呂學政、呂容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呂容甄一人合法提出
異議後,應視為起訴(該異議是否非基於其個人關係而效力
及於其他被告,尚待審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須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附繕本3 份(均應添具證據)。另
併提出被告呂明龍、呂學政、呂容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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