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59號
PTDV,102,補,559,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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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龍、呂學政呂容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呂容甄一人合法提出
  異議後,應視為起訴(該異議是否非基於其個人關係而效力
  及於其他被告,尚待審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須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附繕本3 份(均應添具證據)。另
  併提出被告呂明龍、呂學政呂容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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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