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良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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