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吳德浩
被 告 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達技術學院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永達技術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8,978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