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1號
PTDV,102,補,531,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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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吳德浩
被   告 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達技術學院
  支付命令,惟被告永達技術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8,978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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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