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24號
PTDV,102,補,524,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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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陳洪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勝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
  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㈡、請提出被告馮勝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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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