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陳洪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勝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
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㈡、請提出被告馮勝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