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12號
PTDV,102,補,512,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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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劉如央
      薛福安
      薛存洧
      薛安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郭剛瑋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8,36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郭剛瑋、屏東汽車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献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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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