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劉如央
薛福安
薛存洧
薛安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郭剛瑋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8,36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郭剛瑋、屏東汽車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献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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