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24號
PTDV,102,補,424,2013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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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楊秀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讓錦、楊菊娣、楊林葦英楊俊明楊秀勇
楊秀然、楊秀富楊秀吉楊秀士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分割所受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889 元【計算式:(1394+3)×4000×
1/9 =620888.8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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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