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聲 請 人 黃明豊相 對 人 何玲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9 紙票號475128、475129、475130 、475131、475132、475133、475134、475135、475136。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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