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74號
PTDV,102,司票,574,201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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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黃明豊
相 對 人 何玲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9 紙票號475128、475129、475130
  、475131、475132、475133、475134、475135、47513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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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