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96號
PTDV,102,司拍,196,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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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呂明龍即呂江惠暖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呂學政即呂江惠暖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呂容甄即呂江惠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 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呂江惠暖(殁)於民國94年5 月 31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5 月26日至民國134 年5 月25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呂江惠暖於民國94年6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1,930, 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4年6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 6 月1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 年3 月10日 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596,50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 ,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呂江惠暖於民國102 年3 月 15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 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 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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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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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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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勝興│ │58 │建│3 │95 │44 │10萬分│相對人公同│
│ │ │ │ │ │ │ │ │ │ │之43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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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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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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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200 │屏東市機場北路│勝興段58地號 │鋼筋混凝土│14樓78.01合計78.01 │陽台面積12│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 │
│ │ │546號十四樓 │ │造、十四層│ │.83 │ │ │
│ │ │ │ │樓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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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