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48號
PTDV,102,司拍,148,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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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鄭修峰
法定代理人 鄭幸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政義(殁)於民國85年5 月2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限為民國85年5 月24日至民國135 年5 月24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鄭政義於民國85年6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5年6 月1 日起至民國97年6 月 1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未 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79,357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債 務人鄭政義於民國97年1 月2 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於 民國97年4 月25日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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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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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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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崁頂 │頂安│ │312 │建│0 │0 │69.65 │全部 │重測前為崁│
│ │ │ │ │ │ │ │ │ │ │ │頂段一小段│
│ │ │ │ │ │ │ │ │ │ │ │372-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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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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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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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7 │崁頂鄉南州路4 │頂安段312地號 │加強磚造、│1樓31.84、2樓46.77、騎│屋頂突出物│全部│重測前為崁頂段一│
│ │ │巷5號 │ │二層樓房 │樓15.12合計93.73 │面積3.93 │ │段200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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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