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劉智育
代 理 人 吳澄潔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雪英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以下同)3,000,000 元,經兩造合意依照非訟事件審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