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310號
PTDV,102,司家補,310,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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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劉智育
代 理 人 吳澄潔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雪英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以下同)3,000,000 元,經兩造合意依照非訟事件審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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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