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991號
PTDV,102,司促,13991,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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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
債 權 人 簡富松
債 務 人 謝豐裕即佑銓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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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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