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872號
PTDM,102,訴,872,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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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勝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沾黏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楊勝崑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於事實欄第2 頁刪除「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及證據欄中補充「本院審理中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 件) 。
二、核被告楊勝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 施用第1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 前科及執行紀錄,於民國98年1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之年齡、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對於法益 侵害之程度,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 戒,又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雖其欠缺悔悟、遷善之決心, 然因施用毒品僅係戕害其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且此次施 用毒品次數僅1 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沾黏海洛因成分,業經被告於審理中 所自承,且有警局之初步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之檢驗報告 表1 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學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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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