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2年度,89號
PTDM,102,簡附民,89,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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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鄭夙芬
被  告  葉庭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簡字第987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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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