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永瑞(原名高宗正)
吳正謨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
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90號進行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