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80號
ILDV,102,除,80,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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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黃惠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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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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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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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慧灑水電行黃漢鐘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 │ │101年7月30日 │160,000元 │G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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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