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42號
ILDV,102,司聲,142,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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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周雅英
相 對 人 蔡明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將共有土地處分通知書送達相對 人之戶籍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註:二次信函 退回均為招領逾期,聲請人聲請狀稱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應 係有誤),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 及送達相對人戶籍址之回執為證,惟經本院函請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羅東分局查明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宜蘭縣 五結鄉○○路○○○巷0○00號4樓,該局於相對人戶籍址訪 查其配偶李鳳嬌李鳳嬌稱相對人與其同住上開戶籍址,此 有該局回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行方不明洵屬 無據,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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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