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90年度,108號
KSHM,90,聲再,108,2001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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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О八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
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五五O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五八七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二六八四O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原審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事項:(一)、原 確定判決未採用警員陳重光及告訴人代理人俞大衛律師之證詞(上開物品佈滿厚 厚的一層灰塵、該物品放置有一段時間),並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亦未向航警 局高雄分局調閱查扣當時之錄影帶,此乃有利於受判決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 調查。(1)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警察搜索歐天公司之營業處所,當場又扣得如 判決書附表三編號二之物品。(2)被告一再辯稱附表三編號二之物品,係上次 查扣沒有查扣到之物品,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警察搜索時,上開物品佈滿厚厚的 一層灰塵,當時警局有錄影存證,警員陳重光並向被告表示,被告可以向檢察官 說明那是舊品。(3)被告一再辯稱附表三編號二之物品,係上次查扣沒有查扣 到之物品,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警察搜索時,上開物品佈滿厚厚的一層灰塵,當 時航警局有錄影存證,警員陳重光及告訴人代理人俞大衛律師於九十年五月二日 審理中證明此事,表示該物品放置有一段時間。可見上揭物品不是被告再仿冒, 確為上次查扣沒有查扣到之物品。(二)原確定判決並未傳訊證人羅文思,證明 查扣CALLAWA商標之高爾夫球桿成品二支是大陸朋友羅文思,於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告到廣州時所送,又原確定判決只採用被告辯稱一支舊品是 要送給朋友邱薇臻之父親,另二支新品應認為是販賣,邱薇臻之證詞為何不能採 用,並未於理由內說明,此乃有利於受判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調查:(1) 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在高雄小港機場國內線貨運站查扣CALLAWA商標之高 爾夫球桿成品三支,被告辯稱是要送給朋友邱薇臻,二支是大陸朋友羅文思於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告到廣州時所送,一支是使用過舊品第一次查扣時, 告訴人代理人俞大衛律師說那一支不用查扣。(2)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在高雄 小港機場國內線貨運站查扣CALLAWA商標之高爾夫球桿成品三支,被告辯 稱是要送給朋友邱薇臻,二支是大陸朋友羅文思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被 告到廣州時所送,一支是使用過舊品,告訴人代理人俞大衛律師於九十年五月二 日審理中證明一支為使用過之舊品,邱薇臻亦證明三支是被告要送她的,並不是 要賣她的。被告和邱薇臻並非很熟,只有見過一次面,互留大哥大號碼,被告有 一次和邱薇臻用大哥大聯絡,邱薇臻表示在作高爾夫配件贈品批發,因為被告想 要和邱薇臻做生意,所以就想送她一些高爾夫球具打好關係,那些高爾夫球具有 二支是別人送的、一支是用過的,能夠做到生意也不錯,但禮物未送成,生意還 沒有做到就被查獲。(三)原確定判決未調查告訴人之商標專用期間是否過期,



其以已過期之商標專用權論處被告徒刑,是否合法?此乃有利於受判決人之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及調查:(1)附表三編號二之物品,商標名稱鷃鼠圖商標專用期 間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HONMA及鷃鼠圖商標專用期間於民國八十 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查扣是否違反商標法,原審 並未查證。(2)附表三編號一之物品,商標名稱CALLAWA商標專用期間 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終止,S2H2商標專用期間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 一日終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查扣是否違反商標法,原審並未查證。( 四)被告已和告訴人和解,原確定判決未在判決理由內交代說明,此乃有利於受 判決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調查:(1)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被查獲 之後就沒有再仿冒商標或販賣仿冒品,而且和美商、卡拉維爾高爾夫公司及美商 、卡斯登製造公司及日商、本間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上開公 司亦具狀表示不再追究。(五)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警察搜索歐天公司之營業處 所,當場又扣得如判決書附表三編號三之估價單二本,上面乃記載被告自八十六 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修理各種高爾夫球具及相關器材之代號,並非如原確 定判決所言,販售仿冒之高爾夫球具及相關器材之出貨明細,原確定判決未加以 調查即認定為販售仿冒之高爾夫球具及相關器材之出貨明細,此乃有利於受判決 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調查。綜上,原確定判決既有許多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調查,爰依法提出再審之聲請,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另為 適法之判決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外,其經第二 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 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謂漏未審酌乃指其證據 在前訴訟程序已發現並提出於法院,法院未予審酌而言,苟被捨棄之證據,已於 理由內敘明其捨棄之理由者,即非漏未審酌。又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 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該證據縱經 審酌仍不足以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者,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自不 得據以聲請再審。
三、經查:(一)本案警方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搜索歐天公司之營業處所,當場扣得 原確定判決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三編號二之物品,及編號三之估價單二本,內有甲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十一月販售仿冒之高爾夫球具及相關器材之出 貨明細,此有該等估價單二本扣案可稽,並為聲請人所不否認。足見聲請人於八 十七年三月十日為警查獲後,從未間斷其犯行,仍基於同一概括之犯意,繼續組 裝並將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使用於該等組成之仿冒高爾夫球具後,再販賣 與不特定之人。查原確定判決業已就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於判決理由欄一、(三 )(四)內詳加說明,又原判決法院於本案審理時業已傳喚警員陳重光及告訴人 代理人俞大衛律師到庭,是原判決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證據,對於證人之證詞依形 成之心證所作之取捨及決定,而為上開判決,要難謂係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未調查。(二)查聲請人所舉證人羅文思,縱能證明本案所查扣CALLAW A商標之高爾夫球桿成品二支是聲請人大陸友人所送,然聲請人明知該等球桿係 仿冒品,市價亦非便宜,聲請人如要免費贈與邱薇臻,自係其親朋好友,惟聲請



人卻連受贈人住址及職業一無所知,聲請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要非可採,該證 人羅文思之即核無傳喚之必要,亦無漏未審酌之問題。是以雖原判決未傳訊證人 羅文思,然聲請人所主張漏未審酌之證據,並不足據以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 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其再審主張應無理由。(三)按再審 係對於確定判決,以其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向原審法院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 如對於確定判決以其有違背法令為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以非常上訴為其救濟方法 。查聲請人聲請意旨狀所載指摘告訴人等商標專用期間過期等情,縱或屬實,亦 屬告訴權人告訴合法與否,此部分另屬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問題,尚非再審所得救 濟。(四)按犯罪行為既已完成,不因事後與告訴人和解而有影響,縱加以審酌 ,亦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是以聲請人以業與告訴人等達 成和解賠償損失等情,而認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自非適法之再審理由。(五) 按法院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之判斷,屬 其職權之行使,又證據之證明力,亦即證據之價值判斷,由法院本其自由心證而 為之,屬合法行使。本件再審聲請人雖對於該原確定判決附表三編號三之估價單 二本之證據證明力再行爭執,惟上開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端賴法院依職權本諸論 理法則、經驗法則,斟酌證據取捨認定事實,此屬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範圍,亦 非屬再審原因。綜上所述,本件應認為無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陳吉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有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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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本間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