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90號
ILDV,102,司促,5790,201310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
聲 請 人 黃燦中
債 務 人 劉聖哲
      田蜜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