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林春如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複 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複 代理人 蔡瑜軒律師複 代理人 林喬曛被 告 李麗華 李阿爐 李錦曉 李坤松 李殿邦 李振富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被 告 李坤煉訴訟代理人 李坤松被 告 李榮土被 告 李繁男訴訟代理人 李麗華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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