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林綉錐
即被告之妻
被 告 陳火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緝字第10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火源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陳火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本案業已審結,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