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葉可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蕭伊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建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姜香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吳惠菁
吳玲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黃榆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陳冠綸
尤建勛
謝東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陸翊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25
號、第1526號、第1532號、第1538號、第1732號、第215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㈥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㈥㈨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㈥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㈨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沒收。
D○○犯如附表一編號㈠㈨號及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㈨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及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㈠號及附表二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㈨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壹顆(餘重零點貳玖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沒收。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㈥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㈥㈨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㈥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㈨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寅○○犯如附表一編號㈤㈥㈦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㈤㈥㈦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㈥㈦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㈤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沒收。庚○○犯如附表一編號㈧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㈧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㈧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己○○犯如附表一編號㈡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㈡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㈡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㈣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㈣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㈢㈣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犯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
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㈥㈦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㈤㈧㈨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甲○○犯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㈣㈥㈦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㈤㈧㈨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F○○犯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㈢㈣㈨號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㈢㈣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㈨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編號、、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被訴詐欺午○○、C○○、玄○○、辰○○之部分均無罪。
庚○○被訴詐欺乙○○之部分無罪。
D○○、申○○被訴詐欺玄○○之部分無罪。
地○○均無罪。
事 實
一、D○○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 國100 年6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酉○○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 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1 月19日易服社會 勞動迄同年8 月10日,所餘之刑於99年9 月7 日入監執行至 99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壬○○(經本院通緝 中)成立跨臺灣、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為下列犯行: ㈠壬○○(綽號宋仔、老猴)、D○○(綽號楚楚)、甲○○ (綽號魷魚)、申○○、未○○(已成年,目前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少年法庭審理中)、少年江O修、自稱「佩玲」某不 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 女子、綽號「阿溪」及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 、「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總統籌,由申○○、 甲○○、未○○負責看點及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陸
,於101 年6 、7 月間,該集團先由大陸女子自稱「雅惠」 以電話撥打給在宜蘭縣五結鄉下福路住處之午○○,藉故與 午○○認識,隨即佯稱行銷化妝品及茶業,並與午○○相約 在臺北市南京西路捷運站附近見面,見午○○受騙後,再由 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 把風)及「公關小姐」(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call客 秘書」與D○○、自稱「佩玲」之女子對話(交代面交時間 、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即所謂之「話術」), 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午○○是否抵 達及安全與否,該詐騙集團分別通知D○○假冒係「雅惠」 、「雅玲」、「雅婷」及某女子假裝「佩玲」前往與午○○ 碰見,詐取下列金額:
⒈於101 年6 、7 月間某日見面後,D○○即向午○○詐稱 茶葉分級錯誤老闆要求賠錢,致午○○陷於錯誤,而允予 幫忙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予D○○。 ⒉再隔數日後,該集團由自稱「雅玲」之不詳成員,以電話 撥打給在宜蘭縣五結鄉下福路住處之午○○,藉故與午○ ○認識,隨即佯稱在櫃檯工作,生意不好,家中缺錢,並 與午○○相約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見面,該詐騙集團隨即 通知D○○冒充為「雅玲」前往與午○○碰面,見面後, D○○即向午○○詐稱其為「雅玲」要午○○幫忙,致午 ○○陷於錯誤,而予以幫忙並交付8,000 元予D○○。 ⒊於101 年7 月間某日,該集團由自稱「佩玲」之不詳成員 ,以電話撥打給在宜蘭縣五結鄉下福路住處之午○○,藉 故與午○○認識,並佯稱在新竹從事幼教工作,因換工作 要考照缺錢,遂與午○○相約在臺北市松江路之捷運站附 近見面,該詐騙集團隨即通知集團中之不詳女子假冒係「 佩玲」前往與午○○碰見,致午○○誤信為真,而交付30 ,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 元)予給該不詳女子。 ⒋於101 年8 月間某日,該集團自稱「佩玲」之不詳成員, 以電話撥打給在宜蘭縣五結鄉下福路住處之午○○,詐稱 媽媽住院急需用錢,遂與午○○相約在臺北市民權西路某 處見面,該詐騙集團隨即通知D○○前往與午○○碰面, D○○與午○○見面後,向午○○佯稱係「佩玲」的同事 「雅婷」,受「佩玲」之託前往,致午○○誤信為真,而 交付2 萬元予D○○,D○○、自稱「佩玲」之女子取款 後分別轉交給甲○○、申○○、未○○,再轉交給「周禮 」、「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此2 人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 人。
⒌於102 年1 月30日,「佩玲」再以電話撥打給在宜蘭縣五 結鄉下福路住處之午○○,並詐稱友人「小梅」生病還沒 好,沒有錢可以回家,請午○○幫忙,致午○○陷於錯誤 ,遂依「佩玲」之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至五結 利澤郵局匯款1 萬元至指定花旗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 、戶名李博宏帳戶(是否涉及幫助詐欺犯行,應 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㈡壬○○、己○○(綽號希望)、甲○○、申○○、某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未○○、少年江O修、某撥打電話不詳 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 「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申○○、甲 ○○負責看點及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陸,於101 年 3 、4 月間,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稱「鄭曉晴」 (綽號蟲蟲)之成年女子,多次以電話打給乙○○,藉故與 乙○○認識,隨即佯稱考證照、家人生病、繳房租等理由, 向乙○○借錢,致乙○○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下列金錢: ⒈於102 年1 月7 日,該名自稱鄭曉晴之女子與乙○○相約 在臺北市林森北路康是美藥妝店見面,見乙○○受騙後, 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 手」(把風)及「公關小姐」(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 「call客秘書」與己○○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 額、身分、特徵等資訊),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 指定地點,查看乙○○是否抵達及安全與否,該詐騙集團 隨即通知己○○前往與乙○○碰面,己○○與乙○○見面 後,向乙○○佯稱係其係「鄭曉晴」,而由乙○○交付10 ,000元予己○○。
⒉於102 年1 月底某日,己○○又自稱係「鄭曉晴」,與乙 ○○約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松青超市前,以上揭理由向乙○ ○取得3 萬元。
⒊己○○於102 年2 月底,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松青超市前, 向乙○○取得1 萬元。
⒋於102 年2 月底,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通知某姓名、年籍 不詳女子出面假冒係「鄭曉晴」的姐妹,在臺北市松江路 與南京東路口花旗銀行前,向乙○○取得1 萬元,取款後 轉交給甲○○、申○○、未○○,轉交給「周禮」、「菲 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 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㈢壬○○、癸○○(綽號鐵牛)、酉○○(綽號小黑)、宙○ ○(綽號蘋果)、甲○○、F○○(綽號大頭、峰緯)、申
○○、未○○、少年江O修、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小金」、「 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 聯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癸○○負責臺灣地區之統 籌工作、收取款項、發放參與人員薪資等工作,酉○○負責 集團成員之生活用品採買、看點或交錢給取款組等工作,申 ○○、甲○○、F○○、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 匯至大陸,102 年1 月9 日,詐騙集團大陸集團成員自稱「 謝雅欣」之女子,以電話打給B○○,藉故與B○○認識, 隨即佯稱繳房租缺錢為由,向B○○借錢,致B○○陷於錯 誤,於102 年1 月9 日晚上7 時許,相約在臺北市長春路中 華電信前見面取款,見B○○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 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公關 小姐」(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宙○○ 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 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B○○是否抵 達及安全與否,該詐騙集團隨即通知宙○○前往與B○○碰 面,宙○○與B○○見面後,向B○○佯稱係其係「謝雅欣 」,B○○遂交付1 萬元予宙○○,嗣於102 年1 月底,宙 ○○再以謝雅欣自稱,以相同理由,與B○○相約在臺北市 長春路中華電信前,向B○○取得2 萬元,上開款項之後轉 交給酉○○,酉○○再轉交給申○○、甲○○、F○○、未 ○○等人轉交給「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 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㈣壬○○、癸○○、酉○○、宙○○、甲○○、F○○、申○ ○、未○○、少年江O修、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小金」、「菲 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 絡,壬○○負責兩岸之統籌工作,癸○○則負責臺灣地區之 統籌工作、收取款項、發放參與人員薪資等工作,酉○○負 責集團成員之生活用品採買、看點或交錢給取款組等工作, 申○○、甲○○、F○○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 陸,於102 年1 月9 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稱「林憶如」 之女子,以電話打給丑○○,藉故與丑○○認識,隨即佯稱 工作時打破同事彩妝要賠錢為由,向丑○○要錢,致丑○○ 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相約在臺北市長春路中華電 信前見面取款,見丑○○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 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公關小姐 」(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宙○○對話 (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由臺
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丑○○是否抵達及 安全與否,該詐騙集團隨即通知宙○○前往與丑○○碰面, 宙○○與丑○○見面後,向丑○○佯稱係其係「林憶如」, 丑○○即交付22,000元予宙○○,取款後轉交給酉○○,酉 ○○再轉交給申○○、甲○○、F○○、未○○等人轉交給 「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再 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㈤壬○○、黃○○、寅○○(綽號球球)、甲○○、申○○、 未○○、少年江O修、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某撥打 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 小劉」、「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申 ○○、甲○○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陸,共為下 列犯行:
⒈於101 年6 月27日,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自稱「 王惠萱」之女子,以電話撥打給丁○○,藉故認識後,隨 即佯稱在酒店工作需要離職金等理由向丁○○要錢,致丁 ○○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間及地點相約見面取款,見 丁○○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 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公關小姐」(面交取款 ),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黃○○、某不詳成年女 子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 ),該詐騙集團分別通知黃○○及不詳女子假冒係「王惠 萱」等人前往與丁○○碰面,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 往指定地點,查看丁○○是否抵達及安全與否,詐取下列 金錢:
⑴於101 年7 月26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前,由不詳女子取款2 萬元。
⑵於101 年7 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前,由不詳女子取款8 萬元。
⑶於101 年8 月8 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前,由黃○○取款6 萬元。
⑷於101 年8 月23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前,由黃○○取款7 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再由黃○○ 、某不詳女子轉交給申○○、甲○○、未○○等人轉交 給「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 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⑸於101 年9 月27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前,由不詳女子本欲取款2 萬元,卻未成功。 ⒉嗣於101年12月14日,該集團再由寅○○自稱係「陳美君」
,於下列時間及地點出面向丁○○取款:
⑴於101 年12月14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上中華電信 ,取款5 萬元。
⑵於102 年12月27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上中華電信 ,取款4 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再由寅○○轉交給申○ ○、甲○○、未○○等人轉交給「周禮」、「菲菲」所 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 集團成員等人。
⒊迄102 年1 月4 日,由集團中不詳成員再以「王惠萱」之 名義,以電話撥打給丁○○欲取款6 萬元,惟佯稱腳扭到 無法前去取款,嗣經丁○○要求當面交款及拍照,黃○○ 不願前往取款,集團成員乃改要求丁○○匯款,丁○○未 前往匯款而未得逞。
㈥壬○○、寅○○、癸○○、酉○○、甲○○、申○○、未○ ○、少年江O修、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某撥打電話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 」、「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酉○○ 負責集團成員之生活用品採買、看點或交錢給取款組等工作 ,癸○○負責臺灣地區之統籌工作、收取款項、發放參與人 員薪資等工作,申○○、甲○○、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 交到當鋪匯至大陸,於101 年10月間某日,詐騙集團大陸地 區不詳成員自稱「林舒萍」之成年女子,以電話撥打給丙○ ○,藉故認識後,隨即佯稱係從事美容業要考證照及媽媽生 病等理由向丙○○借錢,致丙○○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 間及地點相約見面取款,見丙○○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 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 公關小姐」(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寅 ○○、某不詳女子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 、特徵等資訊),該詐騙集團通知寅○○及某不詳女子前往 與丙○○碰面,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 看丙○○是否抵達及安全與否,寅○○及某不詳女子與丙○ ○見面後,向丙○○佯稱係其係「林舒萍」、「林舒萍」之 學姐,分別詐取下列金錢:
⒈於101 年1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由某不 詳女子自稱「林舒萍」之學姐,因「林舒萍」有事無法前 來取款,故代為前來取款1 萬元。
⒉於101 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中華電信, 由寅○○假稱「林舒萍」取款3 萬元。
⒊於101 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中華電信,
由寅○○假稱「林舒萍」取款1 萬元。
⒋於102 年1 月5 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中華電信,由 寅○○假稱「林舒萍」取款1 萬元。
⒌於102 年1 月底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漢堡王內 ,由寅○○假稱「林舒萍」取款2 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 再由寅○○、該不詳女子轉交給酉○○,再由酉○○轉交 予申○○、甲○○、未○○轉交給「周禮」、「菲菲」所 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 團成員等人。
㈦壬○○、寅○○、甲○○、申○○、未○○、少年江O修、 綽號「阿溪」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女子及綽 號「小劉」、「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 ,申○○、甲○○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陸,自 101 年1 月起,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陸續以自稱「鄭秀慧」女 子之名義打電話給宇○○,以假冒交友,謊稱上班欠錢、媽 媽生病等為由,向宇○○借款,致宇○○陷於錯誤,於下列 時間及地點相約見面取款,見宇○○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 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 「公關小姐」(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 寅○○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 訊),該詐騙集團通知寅○○假冒係「鄭秀慧」前往與宇○ ○碰面,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宇○ ○是否抵達及安全與否,詐取下列金錢:
⒈於101 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中華電信, 由寅○○取款1 萬元。
⒉於102 年1 月4 日,寅○○與宇○○在臺北市中山區長春 路見面後,隨同宇○○至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之6 取款1 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再由寅○○轉交予申○ ○、甲○○、未○○等人轉交給「周禮」、「菲菲」所指 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 成員等人。
㈧壬○○、庚○○(綽號潘婷)、甲○○、申○○、未○○、 少年江O修、某2 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某撥打電話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 」、「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申○○ 、甲○○、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陸,於 100 年年底,某自稱「林曉愉」女子打電話給C○○,以假 冒交友,與C○○認識後,再介紹自稱「陳雅婷」之女子給
C○○認識,謊稱爸爸車禍、媽媽生病及客戶糾紛賠錢或姐 妹欠公司錢會遭派到國外等為由詐騙,致C○○陷於錯誤, 分別於下列時間及地點相約見面取款,見C○○受騙後,再 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 (把風)及「公關小姐」(面交取款),同時由大陸「call 客秘書」與庚○○、某2 位不詳女子對話(交代面交時間、 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由臺灣「機車手」,先 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C○○是否抵達及安全與否,詐取下 列金錢:
⒈於101 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民權東路與林森北路,由 庚○○假冒「陳雅婷」之友人出面取款2 萬元。 ⒉於101 年12月18日,在臺北市長安東路某銀行前,由某不 詳女子假冒「陳雅婷」出面取款123,000 元 ⒊於101 年12月24日,在臺北市長安東路第一銀行前,由某 不詳女子假冒「陳雅婷」出面取款5 萬元。
⒋於101 年12月27日,在臺北市長安東路第一銀行前,由某 不詳女子假冒「陳雅婷」出面取款1 萬元。
⒌於102 年1 月初,在臺北市長安東路第一銀行前,由某不 詳女子假冒「陳雅婷」取款25,000元。
⒍於102 年1 月4 日,在臺北市民族東路員林滷肉飯前,由 庚○○假冒「陳雅婷」之友人出面取款1 萬元。 ⒎於102 年1 月8 日,在臺北市民族東路員林滷肉飯前,由 庚○○假冒「陳雅婷」之友人出面取款2 萬元。 ⒏於102 年1 月10日,在臺北市長安東路第一銀行前,由某 不詳女子假冒「陳雅婷」之友人「咪咪」出面取款6 萬元 。
⒐於102 年1 月底,在臺北市民族東路,由某不詳女子假冒 「陳雅婷」之友人「咪咪」取款5 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 再由庚○○、某2 位不詳女子轉交予申○○、甲○○、未 ○○等人轉交給「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 雯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㈨壬○○、癸○○、酉○○、D○○、甲○○、F○○、申○ ○、未○○、少年江O修、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小金」、「菲 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 絡,壬○○負責兩岸統籌工作,癸○○負責臺灣地區之統籌 工作、收取款項、發放參與人員薪資等工作,酉○○負責集 團成員之生活用品採買、看點或交錢給取款組等工作,申○ ○、甲○○、F○○、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 至大陸,於101 年11月間,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稱「劉曉雅
」女子打電話給子○○,以假冒交友,謊稱保險到期,投資 精品店缺錢為由,致子○○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間及地 點相約見面取款,見子○○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 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公關小 姐」(面交取款),詐騙集團通知D○○假冒係「劉曉雅」 前往與子○○碰面,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D○○對 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由 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子○○是否抵達 及安全與否,詐取下列金錢:
⒈於101 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與農安街 口,取款5 萬元。
⒉於102 年1 月4 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與農安街口 ,取款50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由D○○轉交給酉○○, 再由酉○○轉交予申○○、甲○○、F○○、未○○等人 轉交給「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 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㈩壬○○、癸○○、酉○○、寅○○、甲○○、申○○、未○ ○、少年江O修、綽號「阿溪」、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 之成年大陸女子、某2 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大陸地 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小金」、「菲菲」、「周 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 負責兩岸統籌工作,癸○○負責臺灣地區之統籌工作、收取 款項、發放參與人員薪資等工作,酉○○負責集團成員之生 活用品採買、看點或交錢給取款組等工作,申○○、甲○○ 、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陸,於101 年10 月間某日,詐騙集團大陸地區不詳成員自稱「楊書顏」之女 子打電話給辛○○,以假冒交友,謊稱在酒店上班想離酒店 為由向辛○○借款,致辛○○陷於錯誤,而同意借予金錢, 見辛○○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 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公關小姐」(面交取款) ,詐騙集團通知寅○○假冒係「楊書顏」之友人前往與辛○ ○碰面,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寅○○及某2 位不詳 女子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 ),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辛○○是 否抵達及安全與否,於101 年11月間,在臺中市青海路燦坤 賣場前,由辛○○交付32,000元予某不詳女子。復於102 年 1 月8 日,再由寅○○假冒係「楊書顏」之友人與辛○○約 在臺北市南京西路2 段之全家便利商店代為取款10萬元,迄 102 年2 月初,自稱「楊書顏」之女子再佯稱打破老闆佛像 要賠償100 萬元等理由,要求辛○○給付金錢,辛○○該段
時間內分別給付66,000元、12萬元、74,000元、15萬元、13 萬元、5 萬元、13萬元給某不詳女子,共計向辛○○騙得88 2,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892,000 元),上開取得之款項再 由寅○○、某2 位不詳女子等人轉交給酉○○,再由酉○○ 轉交予申○○、甲○○、未○○等人轉交給「周禮」、「菲 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 之集團成員等人。
壬○○、宙○○、甲○○、申○○、未○○、少年江O修、 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 綽號「小劉」、「小金」、「菲菲」、「周禮」等人,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壬○○負責兩岸之統籌 工作,申○○、甲○○、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 匯至大陸,於101 年6 月間某日,詐騙集團大陸地區不詳成 員自稱「陳小環」之女子,以電話打給亥○○,藉故與亥○ ○認識,即佯稱積欠房租及工作上要賠償客人等為由,致亥 ○○陷於錯誤,多次相約見面,分別於下列時間及地點相約 見面取款,見亥○○受騙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 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車手」(把風)及「公關小姐」( 面交取款),詐騙集團通知宙○○假冒係「陳小環」前往與 亥○○碰面,同時由大陸「call客秘書」與宙○○對話(交 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身分、特徵等資訊),該詐騙集 團通知宙○○假冒係「陳小環」前往與亥○○碰面取款,由 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查看亥○○是否抵達 及安全與否,分述如下:
⒈於101 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長春路某便利商店前,由 宙○○取款4 萬元。
⒉於102 年1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長春路某便利商店前,由 宙○○取款12萬元。
⒊於102 年1 月9 日,在臺北市長春路某便利商店前,由宙 ○○取款7 萬元。
⒋於102 年2 月初,在臺北市某處,由宙○○取款3 萬元, 上開取得之款項再由宙○○轉交給申○○、甲○○、未○ ○等人轉交給「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 清與林永基,再轉匯給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等人。 ⒌於102 年3 月14日,以貨到付款方式要求亥○○付款24,0 00元,後因貨物尚未送到而未付款,始未得逞。 壬○○、癸○○、酉○○、D○○、甲○○、申○○、F○ ○、未○○、少年江O修、某撥打電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大陸女子、綽號「阿溪」及綽號「小劉」、「小金」、「菲 菲」、「周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
絡,壬○○負責兩岸之統籌工作,癸○○負責臺灣地區之統 籌工作、收取款項、發放參與人員薪資,酉○○負責集團成 員之生活用品採買、看點或交錢給取款組等工作,申○○、 甲○○、F○○、未○○負責將騙得之款項交到當鋪匯至大 陸,於102 年1 月間某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稱「陳佳慧 」之女子,以電話與A○○聯繫,假藉交友佯稱工作考照要 報名費、添購美容器具及換工作要賠錢為由,致A○○陷於 錯誤,分別於下列時間及地點相約見面取款,見A○○受騙 後,再由大陸控台電話通知臺灣控台,臺灣控台再通知「機 車手」(把風)及「公關小姐」(面交取款),詐騙集團通 知D○○假冒係「陳佳慧」前往與A○○碰面,同時由大陸 「call客秘書」與D○○對話(交代面交時間、地點、金額 、身分、特徵等資訊),由臺灣「機車手」,先行前往指定 地點,查看A○○是否抵達及安全與否,分述如下: ⒈於102 年1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吉林路附近某公園,由D ○○取款1 萬元。
⒉於102 年1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吉林路附近某公園,由D ○○取款2 萬元,上開取得之款項再由D○○轉交給酉○ ○,再由酉○○轉交予申○○、甲○○、F○○、未○○ 等人轉交給「周禮」、「菲菲」所指定之地下匯兌楊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