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69號
SLDV,98,重訴,169,2013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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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被   告 鄭德芳
      趙芝明
      蔡鍾潔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241 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下稱系爭行政訴訟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1 年11月5 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經查,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該事件判決影本 及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200 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所為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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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