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77號
SLDV,102,除,477,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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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王淑坤即林詠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百卿
聲請人因遺失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
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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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