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32號
SLDV,102,訴,832,201310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陳興俊
被   告 陳寶琴
      賴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寶琴與被告賴文玲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暨以贈與為原因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賴文玲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陳寶琴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陳寶琴賴文玲(其與陳寶琴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其姓 名、名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永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閎公司)分 別於民國98年5 月25日、99年11月25日,邀同陳寶琴為連帶保 證人,向伊借款2 筆,每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 以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約定按月償付本息,如停止或遲延履 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應給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 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永閎公司就系爭借款分別僅攤還本息 至101 年5 月31日、101 年5 月28日止,其後即未再為清償, 依上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永閎公司就系爭借款尚 有78萬59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陳寶琴既為永閎公司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詎陳寶琴為隱 匿財產,竟於101 年4 月1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 房地)無償贈與予其女即賴文玲,並於101 年5 月18日辦畢所 有權移轉登記。而陳寶琴除系爭房地外,名下並無其他足以清 償系爭借款連帶保證債務之財產。其無償行為顯有害及伊之債 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 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將系爭房地以



贈與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2 項所示。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為任何陳述。
原告主張其對陳寶琴有系爭借款連帶保證債權存在,且陳寶琴 於101 年5 月18日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賴文玲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 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 詢表、系爭房地登記第2 類謄本、所有權異動索引、債權憑證 等影本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附具理由爭執以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 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4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陳寶琴於系爭借款債務發生後,將其所 有之系爭房地無償贈與賴文玲,並完成移轉登記等情,業經認 定如前。又其將系爭房地贈與賴文玲時,其名下僅有坐落新北 市三芝區一處公告現值僅41萬元之墓地,別無其他財產,亦有 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7頁),當可認定。衡情於市場上並無換價之價值,顯不 足以清償對原告之系爭借款連帶保證債務。是債務人陳寶琴就 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無償行為,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故原告 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 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8590元(即原告起訴預繳之裁 判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1│新北市│汐 止 區│ 金 龍 │ │ 259 │建│ 2063.03│54/1000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坐落土地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同土│新北市汐止區湖│新北市汐止區金│鋼筋混凝土造│第5 層56.18 │陽台10.65 │全部│ │
│ │地區│前街33號5樓之7│龍段259 地號 │11層樓房 │ │花台0.77 │ │ │
│ │段29│ │ │ │ │ │ │ │
│ │07建│ │ │ │ │ │ │ │
│ │號 │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同段2944、2945建號應有部分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