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峯
被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0 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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