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38號
SLDV,102,訴,1238,201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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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許建章
被   告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應繳 納訴訟費用為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6,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茲該裁定於102 年9 月12日寄存送達,並於102 年9 月22日 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 2 年9 月2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憑,其 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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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