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明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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