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99號
SLDV,102,補,999,20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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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明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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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