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移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普瑞股份有限公
司即艾普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貳仟陸佰零肆元,應
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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