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權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84號
SLDV,102,補,984,201310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被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於七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