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被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於七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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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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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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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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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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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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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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