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陳萬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婉卿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貳
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