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99號
SLDV,102,補,1099,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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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陳萬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婉卿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貳
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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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