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王存輔即王麒富
楊郭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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