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利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陸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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