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麗貞、張志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
拾肆萬零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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