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62號
SLDV,102,補,1062,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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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伍萬貳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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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