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伍萬貳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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